(2016年1月7日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组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学校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校领导(含离退休后享受副厅级待遇干部,下同)以及学校认为需要登记备案的负责人、财、物、招生和涉密岗位的有关人员。
党委组织部负责按照规定将登记备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根据学校人员职务变动、单位变化或退休等情况,及时更新报备信息。
第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集中保管,个人不得保管。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双肩挑干部)、离退休校领导及学校认为需要登记备案的人员的证件由党委组织部保管;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件由人事处保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对保管的证件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分别审核各自所保管证件持有人的因私出国(境)申请。
在职登记备案人员退休、调离时,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其登记备案,退还其相关证件。
第四条 校领导(含离退休校领导)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照省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事由仅限于旅游、探亲、观光、访友和就医,或继承、接收和处理财产,或自费留学、进修等,不能带有任何机构性质,不得随团组出访,不得接受境外机构邀请。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 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因私出国(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或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办理私人事务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财务处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假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需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出行。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在领到因私出国(境)证件10日内,由本人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新任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任职文件发布后10日内,将证件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如实填写《西北政法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表》中应明确填写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和费用来源等事项。经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核准登记,签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外事纪律告知书》。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批。如需变更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等事项,应再次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返校后或因故未能出国(境)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如因证件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按时交回的,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失注销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将报失注销凭证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对于拒不上交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报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时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因私出国(境)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因私出国(境)人员加强外事纪律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上交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二)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逾期滞留的;
(五)违反规定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六)在国(境)外违犯国家法令和外事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学院党委、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其他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以虚假事由出国(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现登记备案人员违犯国家法令和外事纪律隐瞒不报或怠于处理的;
(三)审查不严导致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获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的。
(四)违反规定为登记备案人员签字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备案、审核及报告工作。对管理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